来源:咸林医学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25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的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药学专业:(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简介)
特别提醒:河北地区药、护、技三类之间可以互相改报,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一)药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二)药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三)主管药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各地区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差异,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3、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参加2024年度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23年12月31日。在计算任职年限时,取得药师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4、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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